【律师视点】金耀、唐峻晖:稽查对象、内容及双方权力(权利)义务|海关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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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稽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对海关稽查对象进行了规定,即“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根据从事业务性质、范围等不同,被稽查人具体可分为六大类: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包括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保税货物的展示、运输、寄售、仓储业务的企业等。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等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和管理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并兼营报关服务的企业等。
6.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等。这类企业虽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进出口活动,但由于其经营活动与进出口活动有直接关系,依法向海关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须接受海关企业稽查管理。
二、海关稽查内容
同时,在国务院《稽查条例》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对海关稽查的主要内容又进一步具体化,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包括: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二部分 稽查中海关与被稽查人的
权力(权利)义务
海关稽查中海关的权力、义务与企业的权利义务,是指海关在开展海关稽查工作中,海关与管理相对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力)权利以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权力(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广义上是法理学基本概念与理念之一,缩小到海关稽查方面,即是海关稽查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海关开展海关稽查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海关与管理相对人(被稽查人)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一、海关的权力
根据《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账簿、单证等资料的查账权、查封权、扣押权
海关可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海关进行稽查时,如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对经营场所和货物的检查权、查封权、扣押权
海关可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海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3.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权
海关可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对银行存款账户的查询权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二、海关的义务
1.依法行使海关稽查职能
海关开展稽查工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在稽查结束后作出稽查结论。
2.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稽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于在稽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3.实行回避制度
根据《稽查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范围包括:(1)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的;(3)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被稽查人的权利
根据《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被稽查人有如下权利:
1.知情权
被稽查人有权向海关了解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与海关稽查程序有关的相关规定,并有权要求海关告知双方在海关稽查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在稽查结束后有权知晓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事实并对海关稽查结论提出意见。
2.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与前述海关的义务相对应,被稽查人若认为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享有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在稽查过程中,被稽查人享有要求海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对于海关违反法律规定或超越法律规定职权的行为,被稽查人享有拒绝的权利。
3.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被稽查人对于海关开展海关稽查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海关违反实施的稽查行为,致使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被稽查人可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四、被稽查人的义务
1.依法接受海关稽查并配合
根据《稽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海关进行稽查时,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给予配合和帮助。
2.依法设置和管理有关进出口资料
根据《稽查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稽查人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被稽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3.履行海关的处理决定
对于海关经稽查程序做出的期限改正、追征或补征税款等处理决定,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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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 耀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金耀律师具有20余年从事海关实务的经验,对进出口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金耀律师执业以来,为多家跨国企业、大型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也办理过数十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海关涉税行政处罚、走私犯罪辩护、大型国企股权纠纷等。
金耀律师服务的部分客户包括帝人、麦格纳、嘉能可、安森美、英特奈、国民油井化高、贝因美、张江集团、中核集团、中交建和中科院(上海)等众多国内外大型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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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峻晖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擅长海关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商事争议解决、区块链等。曾协助处理多起走私犯罪案件辩护、涉税行政处罚案件。同时,为国内大型企业、跨国公司提供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非诉服务。曾为联想集团(Lenovo)、SMC株式会社、中核集团、帝人集团、张江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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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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